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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不能“一包(租)了之”

发布日期:2018-8-10 17:55:55 【字体:   

9月2日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分公司热轧作业部一作业区清理作业时,7名作业人员被渣沟内水冲走致死。初步调查,事故涉及劳务外包方葫芦岛市东华炉窑公司和发包方迁安钢铁分公司,双方都有一定责任。

 

目前,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现象普遍。有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包而不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隐患多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法》对各方主体责任做出明确规定: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须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㈡生产经营单位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否则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都将受到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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